文書組相關檔案
公文業務宣導
一、申請用印規定: 舉凡蓋用印信任何文件,非經校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單位主管 判發者,不得蓋用印信(依據行 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40條規定)。 二、蓋用印樣紙使用注意事項(二種用紙皆具效力): (一)印有校印之書狀用紙為屬校方頒發之書狀(校級書狀),原則上蓋印校長署名簽字章;無校印之書狀用紙屬單位名義頒 發之書狀(非校級書狀),原則上蓋印頒發單位主管署名簽字章。 (二)校級活動或需校長署名頒予單位或人員請用(校級書狀)用紙(套校印用紙)如附件1;非校級活動或單位主管署名頒贈 就足資證明者,請用非校級書狀用紙(無印信用紙)如附件2,由申請單位自行用印發放,並對發放內容管理負責。 三、申請有關聘書、證書、獎狀、證明書、契約書、合約書及研習證明書等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書狀文件,如文件用印人 數為1人以上者,應檢附奉核定之公文原簽影本及用印人員名冊(含單位、人名、職稱、書狀字號等資料),交予秘書室 文書組用印存查。 四、各單位需蓋印信時,請備妥下列資料,作為用印依據:奉核定之公文原簽影本及用印名冊(簽辦文已註明或會辦文書組 協助用印)或「用印申請表」奉核正本;若簽文內容未註明文書組用印事宜,請持原核定公文補簽「用印申請表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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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校公文處理時效規定為依據112年9月行政院頒「文書處理手冊」七十一、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: ( 一 ) 一般公文: 1、最速件:1日(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)。 2、速 件:3日。 3、普通件:6日。 4、限期公文: (1)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,應依其規定期限辦 理。 (2) 來文訂有期限者,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 者,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。 (3)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,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。 5、涉及政策、法令或需多方會辦、分辦,且需30日以上方可 辦結之複雜案件,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。 6、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,各機關得視 事實需要自行訂定。 二、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: ( 一 ) 公文處理時限,除限期公文、特殊性案件、專案管制案件、 監察案件、人民申請案件、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,均不含假日。 ( 二 ) 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: 1、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創稿簽陳之日起至發文日止,所需日數扣除假日。 2、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,未超過6日者,扣除假日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,超過6日者,以6日計算; 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 辦 結,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。 ( 三 ) 專案管制案件、立法委員質詢案件、監察案件、人民申請案 件、人民陳情案件、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,於規定處理時 限內辦結者列為「依 限辦結」,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 列為「逾限辦結」。 ( 四 ) 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,自收文之時起算;以半日為計 算基準者,以收文次日起算,但收文當日辦結者,以半日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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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假日之計算:以 98 年 5 月 27 日收文為例,依案件不同處理時限,例舉假日計算範例如下:
文書組公告【有關印信套印報教育部備查】申請注意事項(112.05.07發布時間)
主旨:機關因業務需要,有關印信套印、縮小套印需求,應填具印信套印、縮小套印啟用報備表,以及檢附套印或縮小套印文件樣本
報教育部憑辦。
說明:依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秘(三)字第1060016705號函及「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」第8條規定辦理。
1060208教育部公文-有關印信套印公文公文(臺教秘(三)字第1060016705號函。
本校(聘書、研習證明書、感謝狀、獎狀)套印格式及範本(112.5.8發布時間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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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 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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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習證明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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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 謝 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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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 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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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英文版(證書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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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印申請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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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書處理相關法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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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法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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